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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婚无效? 婚姻移民前必查的法律红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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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昨天 19:2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新婚无效? 婚姻移民前必查的法律红线

婚姻,是爱情的延续; 但在移民法眼中,它首先是一项法律行为

婚姻,是爱情的延续; 但在移民法眼中,它首先是一项法律行为。
许多人以为「旧的不去,新的不来」只是情感问题,却忽略了法律上的一条底线——前一段婚姻若未依法终止,新婚即属无效。
这不是道德的判断,而是法律的明确规定。
一、移民法只承认「合法有效的婚姻」
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,只有在双方依法具备结婚资格的情况下,婚姻才具有移民效力。
换言之,若申请人(Petitioner)或受益人(Beneficiary)仍在婚姻关系中,则后续的结婚登记不具法律效力,即使两人真心相爱、共同生活多年,也无法获得绿卡。
有效婚姻的前提是前婚已合法终止。 这包括三种情况:
1. 死亡(Death):前配偶去世,并提交死亡证明。
2. 离婚(Divorce):经法院正式判决离婚,须附上离婚判决书。
3. 婚姻无效宣告(Annulment):法院认定该婚姻自始无效(例如强迫婚、未成年结婚未经批准等)。
只有具备其中之一,当事人才算「合法单身」,有资格再婚。
二、文件不清,可能导致整案被拒
在申请婚姻移民时,移民局(USCIS)会严格审查双方婚姻状态。 所有曾婚者都必须提供每一段婚姻终止的官方证明文件,如离婚判决书或死亡证明。 若文件来源于国外,还需经翻译、公证与合法化(consular legalization)程序。
最常见的错误是:
• 海外离婚未正式登记:例如只签署协议书,却未经法院核准;
• 宗教离婚未被政府承认:在部分国家(如菲律宾、印度)宗教仪式离婚并不具法律效力;
• 外国文件未经公证:移民局可能质疑真伪,要求补件或拒件。
这些瑕疵足以让整份绿卡申请被驳回,因为法律上你仍被视为「已婚状态」,而非「自由身」。
三、真感情也救不了「无效婚姻」
有一对申请人案例颇具代表性:男子在亚洲国家结婚多年,与妻子分居后各自生活,认为「自然解散」即可。 几年后他在美国遇见新伴侣并再婚,申请配偶移民时却遭拒。
原因是——他从未在原国家正式办理离婚。
尽管新婚关系真实,夫妻同居生活多年,在法律上依旧属「无效婚姻」。
最终,男子不得不回国办理离婚,再重新结婚与申请,整个过程耗费近三年。
这类情况在移民实务中并不少见。 有些人误以为「分开多年」或「在宗教仪式上解除婚姻」就等同离婚,殊不知移民局只承认政府机关出具的正式文件。
四、办理再婚前必查三件事
为避免悲剧重演,专业顾问建议在结婚前确认以下三点:
1. 确认前婚状态:若曾在外国结婚,务必向当地民政或法院查证是否正式登记离婚;
2. 保留所有文件正本与翻译本:移民局要求的证明需为正式文件,翻译必须附有译者签名与声明;
3. 确认外国判决的有效性:部分国家的离婚判决若未在美国承认,需经公证或补件说明。
在婚姻移民审查中,文档是唯一能证明婚姻状态的依据。 移民官员不会依据感情真实与否判定,而是看法律程序是否合格。
五、爱情可以重来,法律不能模糊
婚姻的开始,必须以合法的结束为前提。 这是移民法最基本的红线,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。 结婚之前,务必先理清自己的法律身份。 因为在移民制度里,一纸未办完的离婚判决,可能让真爱误入无效的婚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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